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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从12月1日起,焦作市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继续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谷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减低用电成本。除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完善峰谷电价机制。12月1日起,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时~14时和17时~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恢复尖峰电价机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时~19时,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时~14时和20时~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时~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设原来电价为x
则峰段电价为x+0.03,谷段电价为x-0.25
则5月电费
40*(x+0.03)+60*(x-0.25)=42.73
x=0.5653
(1)峰段电价每千瓦时x+0.03=0.5953元
谷段每千瓦时=0.3153元
(2)不使用分时电价,5月使用100千瓦时
则电费为=100*0.5653=56.53元
9月26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对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等分时电价机制进行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等新要求,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邮编45000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jgc922@163.com。
《征求意见稿》具体提出: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对选择不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适时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至14时和17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平段电价为同期《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下同)。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4:1:0.5。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电企业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居民合表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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