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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生子,孩子的父母应该协商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并且按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孩子父母应该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2女方父母没有权力决定子女归谁抚养。
?可以和孩子父亲所在的家庭,协商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3协商如果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不结婚可以生孩子吗?
只要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应该不会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最多也只是换个名堂而已。
假如(仅仅是个假设)有一天真的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按照执行规定,之前超生的同样需要追缴社会抚养费。除非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是让“老实人”吃亏
何亚福
一项合理的政策,应该是让遵守这项政策的人得到好处,而让违反这项政策的人吃亏。但计划生育政策却不是这样的,它让违反这项政策的人得到好处,而让遵守这项政策的老实人吃亏。
有人肯定要反驳说:“现在计生政策是奖励少生,惩罚超生。因此,计划生育就是让遵守这项政策的人得到好处,而让违反这项政策的人吃亏!”不错,表面上看是这样的,但从更深一层来看,事实就完全相反了。
我们知道,在1980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来是企图不分城乡地规定全国绝大多数夫妇都只能生一个孩子。然而,“一胎化”虽然在城市推行得比较顺利,但在农村遇到了广大农民的强烈反对。因此,在1984年,政府不得不对农村的生育政策作了一些调整,主要的调整是把“一孩”改为“一孩半”,即头胎是女孩可以生第二个。198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仅为19.4%,也就是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如果真的是要控制中国人口,那么主要应该是控制农村的人口,但为什么农村的生育政策反而比城市宽松呢?就是因为在城市比较容易实行“一胎化”。如果城市的国营企业职工超生,除了被处以巨额超生罚款外,还有可能会被开除。但如果农民超生,农民当然不怕“开除”。有些农民很穷,即使超生很多个孩子,计生部门也罚不到多少钱,因此,超生最多的往往是最穷的农民。
本来,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生育政策,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平等的生育权,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法律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平等)还是从提高人口素质的角度来看都是有利的。但为什么计划生育要实行“城市紧、农村松”的政策呢?就是因为城市人比农村人更容易控制。农村人超生比较多,所以生育政策就比较宽松;城市人超生比较少,所以生育政策就比较严格,也就是谁老实就欺负谁。(注:所谓“城市紧、农村松”,只是相对而言,我认为农村现行生育政策也是“紧”,只不过比城市宽松一些而已)。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成都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害中亡残的独生子女家庭迅速进行补报,从今年起,符合条件的家庭即可享受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扶助。另外还有一项规定是:“违法生育的子女在地震灾害中死亡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退。”显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老实人吃亏”的精神。设想一下:有两个家庭,张家和李家都在一年前超生了一个孩子,张家超生后,立即老老实实按政策交纳了社会抚养费,给孩子上了户口;而李家则一直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这两个超生孩子都在地震中死亡,按照成都计生委的规定,“老实的”张家显然比“不老实的”李家更吃亏。
中国将要面临严重的老龄化问题,而严重的老龄化有可能导致养老金制度的破产,将来也根本不可能兑现“少生奖”的诺言。现在遵守独生子女政策的“老实人”,将来不得不度过孤独凄凉的晚景。而现在“违法超生”的家庭,虽然会在一段时期内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但一般来说,他们将来的老年生活显然比遵守独生子女政策的“老实人”更为幸福。
农村老百姓说,现在我们可以大量生孩子了,小学初中不要钱了,高中大学有城镇居民捐款。因为城市人民只能养一个孩子,他们钱多,没地方用,只有捐给我们。将来城镇居民的后代逐步减少,甚至断子绝孙,还需要我们农村人们去补充。
一、没结婚可以生小孩吗
1、没结婚可以生小孩,但是没结婚生的孩子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没结婚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二、没有结婚证有个孩子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1、孩子还未出世就分手的对于孩子还未出生的情况,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双方自己分开就行了,这就涉及到了今后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是跟随女方出生且诉讼之前大多数也是跟随女方生活的,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分手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是也不是一定会判给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分手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分手的对未成年子女满8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是由子女自己决定跟谁一起生活。关于“未婚生子女方父母有权力决定子女抚养吗?”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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