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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在中文中常常译为司法权、管辖权、审判权。这些中文词汇所承载的中国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比如司法权在我国是指包括法院、检察院、甚至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所行使的权力;管辖权是指法院与法院之间管辖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审判权是指审判具体案件的特定法庭所行使的审理和裁判权力。但jurisdiction在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中的含义却是相同的,无论翻译为司法权、管辖权或审判权,都是指特定法院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享有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判的权力,这一制度既要调整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和纠纷解决组织之间的职能范围(在我国这一制度是由行政色彩浓厚的“主管”制度来调整的),也要调整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以及州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受理初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由于美国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之间的职能泾渭分明,因而不存在所谓“级别管辖”问题),所以在本书中当jurisdiction用于确定法院解决争议的权限范围时统译为管辖权,在少数情况下当它作为与当事人诉权相对应的概念时则译为审判权或司法权,而当jurisdiction在复合概念中则尊重已为大家熟悉的译法,如jurisdiction district译为“司法区”等。在此特别需要澄清已有译本中对美国管辖权制度中几个重要概念的翻译:将personal jurisdiction/in personam jurisdiction译为“属人管辖权”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原著明确指出,personal jurisdiction又称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原著页643),体现了美国“实际控制”的管辖权原理。本书译为“对人管辖权”,作为与“对物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和对事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相对应的概念。不过现有译本一般都将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译为“事项管辖权”,考虑到这一译法已基本约定俗成,而且也大致反映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本书放弃了将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译为“对事管辖权”或译为“诉讼标的管辖权”的初衷。此外,还有译本中将personal jurisdiction译为“人事管辖权”,但“人事”(personnel)这一概念在我国已有约定俗成的特定内涵,与其管辖权制度中的含义不符,personnel与该术语中的personal字面含义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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